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曹坤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玉燕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1月15日│50,000元│AG-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