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 黃春明 原告 杜玉祥 前列黃春明、杜玉祥共同兼訴訟代理杜萁丹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惠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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