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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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宇宸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08、8814、104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外祖母C型肝炎,又因家母工作上班,無人照顧70多歲之外祖母,懇請鈞院准予新臺幣3萬元具保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雖坦承部分行為,否認部分犯行,然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起訴書所載之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2條第1項剝奪行動自由、第304條第1項強制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間短時間內兩度對告訴人為起訴書所載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於110年9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
依卷內證據資料,確實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其於短時間內兩度涉嫌對告訴人為起訴意旨所載犯行,依其所涉犯罪情節觀之,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又經本院請警員協助查訪確認被告所述,經警確認被告之外祖母目前有在就醫服用藥物,尚有2名兒子會寄錢補貼家用,好像有領補助金,應是其女兒管理,其女兒會帶其至醫院檢查及拿藥,平日可以自理生活等情,有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在卷可查,尚無被告所述外祖母無人照顧或有何危急生命、身體之緊急狀況,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