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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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宇宸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08、8814、10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宇宸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貳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張宇宸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346條第3項、第1項等罪嫌重大,且短時間內兩度對被害人為此等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8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2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0年12月9日借提執行觀察、勒戒(110年觀執字540號)等情,有該署110年12月3日竹檢永清昃110毒偵313字第1109043456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且本案已辯論終結,被告復因另案入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堪認已無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裁定撤銷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