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即被告 彭仕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08、8814、104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均已經供述確有參與之犯行,很多部分被告均未參與其中,告訴人有些傷勢也非被告所為,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妨害自由行為僅有民國110年5月16日1次,從而,並無所謂反覆實施之情況,懇請撤銷或以具保替代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雖坦承部分行為,否認部分犯行,然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起訴書所載之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2條第1項剝奪行動自由、第304條第1項強制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110年5月間短時間內兩度對告訴人為起訴書所載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於110年9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
被告雖辯稱並未參與110年5月8日之犯行,然依卷內證據資料及被告自身歷次供述,確實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其於短時間內兩度涉嫌對告訴人為起訴意旨所載犯行,依其所涉犯罪情節觀之,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