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秋松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秋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廖秋松俊 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又因傷害等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1年確定;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確定,以上各罪於民國98年1月23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俏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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