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威暘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威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威暘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93號裁定應執行7年1月確定,於98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