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晋瑛 原審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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