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告 鄭錦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騰鋒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品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告 鄭錦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騰鋒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