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號
抗告人 黃慈姣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陳月雯
法官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