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41號
原告 温宸章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陳報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記載「針對擁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的使用者求償」等語,然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年籍資料,經本院函請臺南市○○○區○○○○○○○號之戶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電話,經臺南市○○○區○○○○○○○號非該會存款帳戶,無從提供資料等語(見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156號卷第37頁)。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存摺明細函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函覆上開3筆轉帳繳款行庫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本院再函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則函覆該行無開立上開存款帳戶帳號,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等語(均見本院卷第25、35頁)。是本院依原告起訴時提供之資料函查,仍無從特定被告人別身分,亦難以確定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住居所,致無從進行訴訟程序。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