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66號
原 告 何坤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鼎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