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2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吳國興
上原告與被告家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
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