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7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被 告 李周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