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830號債權人 傅沛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宏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為聲請支付命令,惟聲請狀頭為「民事起訴狀」,請查明更正。
㈢提出請求金額659,72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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