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相 對 人  陳美伶
       林仙秀
       陳俊榮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法院調查聲請人是
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
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
查之必要。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
信用,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
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
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則
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
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
情形而言(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18年抗字第260號
、43年台抗字第152號民事判例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
抗字第629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等人提
起清償債務之訴(103年度訴字38號),案經上訴後,相對
人陳美伶等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上訴審(103年度上
字59號)提出之答辯狀中,無中生有以「聲請人曾向林仙秀
借貸金錢」等陳述(下稱系爭答辯狀內容),然相對人無法
提出聲請人向林仙秀借貸之證據,相對人陳美伶等人所為顯
係以不實之陳述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又聲請人目前在
監服刑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是聲請人實無資力支付訴訟
費用,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
與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民法侵權行為之成
立,必須賠償義務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存在為前提。又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
為已足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
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
判例意旨參照)。即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應與其地位相
當之尊敬或評價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各人按其地位,有
其相當之品格、聲望及信譽,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
害人主觀之感情決之,尚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而定。
(二)次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
益者,不罰,刑法第3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法律就妨
害名譽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
見之自由,此對於名譽權侵害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
定亦應類推適用。所謂之善意,乃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
信用為目的之謂。雖非謂凡於訴訟中,在法庭上所為之陳
述者,即合於刑法第311條第1款所定之阻卻違法事由,在
判斷此項言論是否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並非在審查有無使用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
所評述者,是否出於保衛權利及其他合法利益、自我辯白
等必要,而實質上與此有一定程度之關聯者,以及行為人
為該評論時,是否以毀損被評述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而
必須其在法庭上之陳述須實質上與其所被訴或被控者或斯
時被訊問者有一定程度之關聯者,始有前開條款之適用。
另為保障訴訟當事人訴訟上自我防衛之權利,並確保其言
論自由,如在法庭上之陳述,與被訴事實有一定程度之關
聯者,審查是否達於妨害名譽之程度,實不宜過苛,否則
動輒得咎,易造成訴訟當事人心理上之不必要顧慮,致影
響其訴訟上之權益。
(三)本件系爭答辯狀內容縱屬實,亦係相對人為讓承審法官瞭
解其資金來源所為之陳述,非以毀損聲請人之名譽為目的
之合理訴訟上陳述,難認有何污辱聲請人之意,依前揭說
明,尚難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是聲請人主張其受有損害
而請求相對人賠償其損害,形式上即不足使本院認其請求
係屬非顯無勝訴之望。
(四)綜上,聲請人本件起訴係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前揭說明
,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惠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