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44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威豪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金詩妍為被告金詩爵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6日宣判,後於112年10月17日送達被告金詩爵之住所,然查金詩爵於112年10月4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金詩妍,且未拋棄繼承此情,有金詩爵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2頁,個資卷)。茲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