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被告協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高雲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被告協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