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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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18號聲請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請更正聲請狀票據附表中付款人名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