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瑋選任辯護人吳典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嘉瑋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