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370號聲請人 宋鄭秋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一案,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死亡,聲請人於聲請狀內陳明於107年7月5日始知悉得為繼承人,然其並未提出知悉得為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同年月22日以通知聲請人補正敘明何時知悉得為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此通知書已分別於同年8月8日、同年8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並由聲請人親收,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是被繼承人既已於107年3月29日死亡,聲請人遲至107年7月23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收狀戳可參),顯已逾拋棄繼承之3個月之期限,聲請人亦未提出證明文件釋明何以107年7月5日始知悉,故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