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39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謝素珍
賴文龍 賴嘉偉 賴嘉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賴清輝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1月24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賴清輝(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105年1月24日死亡,相對人謝素珍、賴文龍、賴嘉偉、賴嘉豪分別為其配偶及子女,均為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89年度成調字第9號調解程序筆錄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