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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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45號
原 告 詹淑涵
被 告 陳俊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4年度附民字第60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06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俊銘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民國99年12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4月6日晚上11時52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號「板橋第二運動場」看台內,徒
手竊取詹淑涵所有之皮夾1個(內有1,000元、悠遊卡、身分
證、駕照、禮券、星巴克會員卡及摩斯會員卡各1張),得
手後隨即逃逸。嗣原告詹淑涵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監視器畫面,而悉上情。又被告涉嫌竊盜等情,業經鈞院
以105年度簡字第76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罪確定在案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現在因在監執行無力償還
,等到伊有能力時會賠償原告等語。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
竊取原告所有皮夾1個(內有1,000元、悠遊卡、身分證、駕
照、禮券、星巴克會員卡及摩斯會員卡各1張)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769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為證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雖辯伊現在因在監執行無力償
還,等到伊有能力時會賠償原告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
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是原告主張被告就所竊盜之財物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洵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
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
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
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