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18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
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
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
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8月19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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