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唐于智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