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1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甲○○被告戊○○
林峰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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