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4、5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