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9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委任關係,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支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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