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179號

原告 張妙真

被告 張清淵

徐祥益

林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案號:112年度原簡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辦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被告張清淵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被告徐祥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被告林家和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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