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99號

原告 吳進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孝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800元,本件已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進行訴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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