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8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柄樺

送達代收人 邱怡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景星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6,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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