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

原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雖原告曾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南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伊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