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28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豐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票號BT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原本
2、更正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應記載完整票號)。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