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一號
原告丙○○
戊○○丁○○甲○○乙○○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及其上鐵皮建物,乃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該土地坐落於彰化縣芳苑鄉,有地籍圖謄本在卷可參,自應由專屬管轄法院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翠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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