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龍銘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勝龍 被告城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朝養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圓肆拾萬零捌佰壹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仟零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貳拾柒元,扣除支付命令所繳新臺幣(下同)肆拾伍元後,應繳納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