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原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代表人 蕭丁訓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坤展 律師被告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李瓊慧 處長訴訟代理人 謝碧幼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