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3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逃亡,經本院予以通緝,於民國99年2月3日經警緝獲到案,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有逃亡之事實」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父親現中風在臺中治療,尚有二名年約15、16歲之小孩待伊照顧,伊目前跟伊父親、小孩同住在臺中,伊現有工作,月薪約新臺幣28,000元等語。
三、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聽取檢察官陳述意見,並審酌各相關情事,認苟被告具保者,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陳昭筠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