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曜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甲○○不得對乙○○、少年陳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其他同居家屬,為騷擾、恐嚇及其他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事,惟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家暴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且被告於本院歷次訊問時表明不會再犯,並對前所涉犯行感到後悔,本院認其若能遵守規定事項,則無羈押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命被告應遵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事項,如有違反即依法得再行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陳海寧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