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貨款債權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14號原告乙○○被告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貨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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