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35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99年2月12日宣判,茲因被告具狀表示認罪,為確認其真意,並調查犯罪事實之細節,爰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99年2月22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