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09號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即 蔡庭中 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9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上揭規定,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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