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5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場敘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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