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5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 律師
藍庭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第十七頁第五行法官簽名欄中「法官郭千黛」應予更正為「法官吳勇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裁判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上述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合依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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