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64號原告 范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尚慶霞 (大陸地區人士)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於民國103年8月25日上午9時50分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進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前項期日前,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僅泛稱被告回其母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而以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爰並命原告應同時以書狀表明如下,以利程序之進行:
ꆼ請持本通知向該管戶政申請兩造結婚登記案卷後向本院提出。ꆼ被告於大陸地區娘家地址;如被告確實行方不明,請當庭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
ꆼ原告本人及配偶即被告共2人之入出國境紀錄(請持本通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可由該署直接回覆本院)。
ꆼ請再提出起訴狀繕本2件(公示送達備用)。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