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鴻畿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信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潘純任鉅鋒 冷作工程行
住高雄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曾錦昌~B3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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