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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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94號原告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同上原告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
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迄於同年月20日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依上規定,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於105年5月23日提出書狀,聲請法官迴避,惟未提出證據予以釋明,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自無庸停止訴訟程序,併此敘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