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廖文正 被告 李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巷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係其於民國104年4月15日以新臺幣(下同)735萬元購買,惟因其中不足之300萬元由被告負責向銀行貸款及清償,而約定僅借名登記予被告名下,原告仍保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二分之一,現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予被告之同時,聲明終止兩造間有關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應移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二分之一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為原告買受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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