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施翠華 被告 簡勝吉
簡駿森 簡太陽 簡義平 簡天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貳萬叁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593.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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