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 楊鴻謨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 律師被上訴人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擎天華城公即被告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承中 被上訴人 翁明愛 即被告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訴字第45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