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116號聲請人 林秋美 相對人 馮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20%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暨按每萬元每逾一日新臺幣20元計算之違約金,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馮國華發本票裁定,惟因票面金額新臺幣80,000元之本票無到期日,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示日,該裁定於105年5月2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5年5月31日提出陳報狀,惟其提示日104年0月14日為無效年月日,該部分應與未補正同視,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次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效力。聲請人請求違約金准予強制執行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430,000元之本票到期日為104年9月28日,聲請人聲請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711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103年1月5日│300,000元│104年4月4日│104年4月4日│104年8月23日│├──┼───────┼──────┼──────┼───────┼──────┤│002│103年10月30日│170,000元│104年1月29日│104年1月29日│104年8月23日│├──┼───────┼──────┼──────┼───────┼──────┤│003│103年12月9日│60,000元│104年3月8日│104年3月8日│104年8月23日│├──┼───────┼──────┼──────┼───────┼──────┤│004│104年2月10日│180,000元│104年5月9日│104年5月9日│104年8月23日│├──┼───────┼──────┼──────┼───────┼──────┤│005│104年3月5日│235,000元│104年6月4日│104年6月4日│104年8月23日│├──┼───────┼──────┼──────┼───────┼──────┤│006│104年4月2日│60,000元│未載│104年7月1日│104年8月23日│├──┼───────┼──────┼──────┼───────┼──────┤│007│104年4月20日│215,000元│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9日│104年8月23日│├──┼───────┼──────┼──────┼───────┼──────┤│008│104年5月13日│115,000元│104年6月12日│104年6月12日│104年8月23日│├──┼───────┼──────┼──────┼───────┼──────┤│009│104年5月18日│115,000元│104年6月17日│104年6月17日│104年8月23日│├──┼───────┼──────┼──────┼───────┼──────┤│010│104年5月22日│350,000元│104年6月21日│104年6月21日│104年8月23日│├──┼───────┼──────┼──────┼───────┼──────┤│011│104年7月3日│255,000元│104年8月23日│104年8月23日│104年8月23日│├──┼───────┼──────┼──────┼───────┼──────┤│012│104年8月28日│1,430,000元│104年9月28日│104年9月28日│10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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